2026-08-26
央媒五问“湖南店主帮扶老人遭索赔”事件:无责店主为何产生赔付?
近日,湖南衡阳祁东县一名商户因主动救助进店突发疾病的老人并呼叫急救,在老人去世后,反被卷入纠纷。最后,商户在警方和司法所调解下向家属支付了1.9万元补偿款。此事因“法律无责却仍需赔偿”的争议,引发全网对善行保护机制的热议。 经当地官方核查,涉事店主全程无过错,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无责行善却被动赔付担损的处置结果,引发舆论对基层调解尺度、公权力介入边界的广泛争议。8月25日下午,记者从衡阳当地核实,截至发稿,该事件暂无官方最新处置进展及公开回应。 梳理事件脉络可见,为了平息事件,无过错赔付会严重打击公众的施救意愿,让“扶不扶”再次成为需要掂量的难题。这种被舆论批评为“和稀泥式调解”,模糊了是非边界,变相鼓励了“谁闹谁有理。而当地相关部门在事件事实、因果关系、法律权责尚未完全厘清的情况下,摒弃“明辨是非、依法定责”的法治原则,以平息矛盾为首要目标仓促介入调解,最终促成无责商户被动赔付。这种重维稳、轻法治、重息事、轻对错的处置偏差,暴露了基层纠纷治理的突出短板。 记者将结合官方核查结论、现场监控资料及法律专家观点,多角度拆解事件深层争议,聚焦基层调解保护现场追问还原事实真相。 事发时监控画面(央广网发 图源:监控截图) 一问:事件核心事实如何,无责店主为何产生赔付? 事发当日监控显示,一名老人因身体不适主动进入涉事商户休憩,并非店内消费顾客。老人突发身体异常后,店主主动上前搀扶、妥善安置。 发现老人病情危急后,店主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配合急救工作。经医院抢救无效,老人因自身基础性疾病急性发作不幸离世,经官方核查确认,老人离世与店主搀扶、施救行为无任何因果关联。 事件发生后,老人家属向店主提出10万元赔偿诉求,并声称要把老人遗体放在该商户门口。后经过两次官方调解,店主最初出于人道主义愿给两三千元,未获家属认可。最终,为避免纠纷持续升级,店主在当地多个部门调解框架下支付1.9万元人道主义补偿款,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事后官方明确认定,涉事店主无任何过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问:无责赔付的“人道主义补偿”,是否具备法理正当性? 本次调解的核心依据为“人道主义补偿”,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主任、长沙市法学法律专家库“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欧阳侨认为:“本事件中的无责赔付‘人道主义补偿’,不具备法理正当性,1.9万元的给付也没有法律依据。” 从法理上说,商户没有任何侵权过错,实施的是救助行为。本案也不适用民法典第184条的“好人条款”,因为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救助行为本身造成受助人伤害的情形。而本案老人死亡源于自身疾病,商户的救助行为没有制造任何损害结果。 商户不承担责任的真正法律根基,是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即:无行为、无过错、无因果,即无侵权赔偿责任。而人道主义补偿本身,法律并不禁止。欧阳侨认为,一个人出于同情,自愿拿出钱财安抚遭遇不幸的家庭,法律尊重这种善意,但它绝对不能演变成对无过错方的一种变相“义务”。 基层部门将当事人的自愿善意,转化为调解框架下的刚性支出,名义为人道主义帮扶,实质是变相转嫁意外事件风险,突破了民事责任法定原则。欧阳侨认为,该协议虽为双方自愿签署,但基于公权力介入施压、法律适用偏差达成,存在明显的法理瑕疵。 三问:法理权责清晰,为何未判先调、无责先赔? 依据民事纠纷法定处置流程,涉及人身伤亡的敏感纠纷,通常需遵循“固定证据、核查事实、界定因果、划分权责、依法调解”的递进逻辑,权责未定不得启动实质性赔付调解,这是基层纠纷处置的基本准则。 “此次事件中,在权责清晰的情况下,‘和稀泥式调解’显然是不合理的。”欧阳侨认为,调解制度设立的初衷很好,柔性化解民间矛盾,减少诉讼负担。从程序形式来讲,人民调解是合法制度,在矛盾多元化解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签字调解协议具备法律效力。但调解有一条不能突破的底线,即事实清楚、权责分明的纠纷,调解必须先明是非,再谈情理,不能跳过责任评判,直接谈出钱息事。 本次事件中,随着监控录像与病历记录的公开,事实已然水落石出,是非对错一目了然。矛盾的根源不是责任分不清,而是家属提出没有法律支撑的索赔诉求。此时调解的第一要务,应当向家属释明法律,告知其索赔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现扬言堵门、滋扰经营的苗头,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置闹事行为,把“闹”带来的压力卸掉,而不是把这份压力转移到无过错的施救商户身上。 基层调解,如果把“案结”放在了“事了”前面,一味追求矛盾平息的结果,忽略规则价值的传递。尽管该纠纷已通过协议形式画上句号,但此案所带来的负面示范效应却远未平息。它向社会传递出一种错误暗示:只要“闹”,便能将道德同情转化为实际补偿,这无疑是对公众善意的沉重打击。 欧阳侨表示,此类处置一旦舍弃了公平正义底线,以无过错善意者的经济让步换取纠纷清零,属于典型的维稳优先、法治后置的处置偏差。同时,调解过程中未对家属不合